实验室人员管理规定

来源: LAB        作者:LAB       浏览次数:    发表时间(201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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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固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  工程实验室固定人员为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各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科研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等在编人员,由依托单位北京林业大学统一管理。

2012. 固定人员必须遵守工程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北京林业大学各项管理制度,外出参加会议或相关科研活动时,应到工程实验室办公室请假、登记。

2012. 固定人员须为确保工程实验室学科发展和科研任务完成尽职尽责。

2012.                                    从事研究工作的固定人员须围绕工程实验室的发展方向积极争取研究项目,组织课题的实施;从事技术工作的固定人员须精通业务,确保工程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须认真落实工程实验室主任布置的各项工作,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行。

第五条  工程实验室每年对固定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其中,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主要考核指标是争取和实施项目能力、研究论文和科研成果;从事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对其完成本职工作的质量进行考核。

第六条  考核不合格者经研究室学术带头人等主管提出申请,由工程实验室主任报请理事会批准,取消其固定人员资格。

二、 客座人员管理规定

第七条  客座人员是指为完成工程实验室的各项科研任务而聘用的,在本工程实验室内从事科研工作的国内、国外研究人员。

2012.                                    客座人员是工程实验室工作人员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客座人员在职期间,与实验室固定人员一起组成工程实验室的科学研究队伍。

2012.                                    客座人员的聘用一般由各研究方向的技术负责人提出,经实验室主任审批,并经拟聘人本人同意后正式聘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科研人员均可根据项目需求被聘为客座人员:

2012.         完成项目必需的科研骨干;

国内的高级访问学者;

自带项目与工程实验室的研究方向相关的教师、科研人员;

国际访问学者或由国外派到工程实验室从事合作研究的人员。

2012.                                    客座研究人员在工程实验室工作期间应遵守工程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外出参加会议或相关科研活动时,应到工程实验室办公室请假、登记。

第十一条  客座人员享有工程实验室和依托单位北京林业大学规定的相关待遇,具体细节依据聘任合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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